编辑: 人间点评 | 2013-03-13 |
3、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的法定代表人等企业高管人员在清算期间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少数企业不仅不配合,拒绝移交企业印章、证照和财务资料,相反却制造一些障碍,致使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建议在法律层面出台一些对清算企业相关人员有制约力的条款. ⑵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由于企业财务资料的灭失,清算无法进行,致使法院审理终结清算程序,但却不能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使管理人不能全面地完成此类清算项目;
同时也造成不少类似的无法清算的空壳企业不能合法退出市场.对于此类情况,建议主管部门能出台相关政策,对此问题能切实合理合法、彻底解决. ⑶ 由债权人提出的、标的企业无财产的破产清算、强制清算项目,建议高院从管理人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项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 专项基金 ,以弥补这类企业管理人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清算费用开支. ⑷ 为了减少清算人员的重复工作,降低清算成本,以达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建议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项目的管理人在无特殊情况时一般继续延用原强制清算时指定的管理人. ⑸ 建议高院加强对管理人队伍的管理、指导,组织清算人员进行交流和业务培训. 上海九威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