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3-03-21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门头沟区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6〕2号)、《北京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京安发〔2017〕6号)和《北京市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结合门头沟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及开展了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管控是指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园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沟通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安全风险管控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应与北京市城市安全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融合,着力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城市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 分级管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园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构建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组织、推动和监管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章 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条 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制度,组织辨识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风险,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风险的属地政府控制措施. 第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收集本辖区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类别及点位清单,建立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台账,分析本地区安全现状和系统脆弱性,编制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应对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管控存在监管真空或职责交叉的安全风险. 第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应当针对辖区内重大级别安全风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实施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 第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审核、校正,录入北京市安全风险云服务系统,对录入的企业信息及风险源信息进行审核,并定期更新企业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