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3-03-21

第三章 行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行业安全风险监管责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汇总分析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清单,对本行业领域共性风险组合进行系统分析,全面辨识、分析、评价和管控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形成类别风险和点位风险清单,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监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安全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消除或控制任何可能对作业场所人员安全健康产生影响的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应当包括:

(一)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持续有效运行;

(二)全面、全员辨识危险源,客观分析、评价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三)设置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告栏;

(四)绘制安全风险源分布地图;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规模大小及行业风险状况明确风险管理部门,细化落实所有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价,确定风险等级,查找管控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确保将所有安全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水平.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辨识单位内部安全风险源,并将安全风险信息上传至北京市安全风险云服务系统,报送内容应至少包括风险名称、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及责任人等.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风险等级为较大或以上等级的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风险名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较大以上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在上岗操作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围绕安全风险查找隐患,通过隐患治理,消除风险管控的缺陷或漏洞,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实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衔接.

第五章 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门头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区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并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区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督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与执法检查频次相挂钩,分别对重大、较大、一般和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至少实现1月、1季度、半年和1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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