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3-03-21 |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制度未持续有效运行;
(二)未全面辨识危险源,未客观分析、评价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
(三)未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四)未设置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告栏;
(五)未绘制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
(六)未绘制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
第六章 安全风险动态更新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强化总体城市安全风险把控,定期由区安委会牵头,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完成一次全区整体风险评估.各镇街(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针对性地对本行业风险进行系统的辨识及分析,并及时更新风险评估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动态更新机制,重点评估新增安全风险、等级升高的安全风险和综合叠加安全风险.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开展安全风险的动态实时更新工作.
(一)安全风险自身发生变更;
(二)周边环境发生变更;
(三)同类型安全风险或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难;
(四)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更;
(五)其他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负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工程建设已通过竣工验收的;
(五)其它应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实现安全风险动态更新.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园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不力的,将在全区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未按期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未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三)未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一)未按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未编制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三)未组织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未将本行政区域风险信息录入北京市安全风险云服务系统的.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履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警示、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