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4-07-23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和节约行政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及我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必须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承办上级会议,必须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联系住宿和办会.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无会议定点场所的县(区)、乡(镇)举办会议仍按现行会议费制度执行. 第五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定点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定点场所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六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承担. 第七条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八条 党政机关须使用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与定点场所进行支付结算;
结算后,应向定点场所索取从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 打印的电子结算单,作为党政机关报销凭证之一.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修订我省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协调全省的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总体负责全省的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设区市财政部门的工作;
2、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制定、下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公开招标文件(全省适用标准文本)、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
3、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实施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
直接负责实施南昌市城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4、负责汇总我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上报财政部备案;
5、负责对南昌市城区会议定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南昌市城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对南昌市城区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6、负责向会议定点场所统一制发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牌匾;
7、负责南昌市城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8、负责督促省直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9、完成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局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负责属地会议定点场所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实施属地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负责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属地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三)负责与属地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