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4-07-23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格的变动调整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对定点场所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格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较大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协议价格.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要求提高协议价格,应向与其签署协议书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定点场所提出的协议价格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场所可以退出.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定点场所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二十九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由省财政厅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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