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4-07-23 |
(四)指导、协调属地会议定点场所开展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
(五)负责属地会议定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属地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七)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八)完成财政部、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责是:
(一)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会议内部审批制度,自行制定格式化审批单,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承办上级会议、举办部分省(市、区)会议的,必须向会议定点场所出示会议批准件或会议通知;
(三)各级党政机关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有关定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报销违反定点管理规定的支出;
(四)各级党政机关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会议定点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每一轮次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全省统一以公开招标为唯一采购方式进行.如果需要,在每一轮次执行期间可以进行补充采购;
补充采购的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在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中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社会宾馆、饭店和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一视同仁,即社会宾馆、饭店和具备相当条件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场所资格.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十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在机关开支限额标准内,对会议的收费价格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并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二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并将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汇总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