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4-10-10
附件2: 河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规范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以下简称 档案加工 )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档案加工工作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我省各级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人才机构 )自行开展档案加工工作,或委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数字化服务机构 )承担人事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时,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档案加工要做到安全、真实、可用、完整.

第二章 档案加工场所 第四条 数字化加工场所应与档案室、阅档室、办公场所分开独立设置.要做到室内整洁、布局合理. 要设置人事档案暂存处、数字化加工工位、视频监控设备. 第五条 视频监控设备应由人才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人事档案装具,用于分别存放待数字化处理和已数字化处理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应在室内悬挂数字化档案加工场所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接受身份核查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第三章 档案交接 第九条 档案的接收与移交是整个数字化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为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 第十条 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档案交接和反交双方经过档案的检查与核对认为档案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以后,双方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方可交接. 第十一条 档案接收人员根据规定的档案质量标准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标准的档案,应拒绝接收或退回. 第十二条 双方制作的交接清单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分类排序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分类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 32623-2016)中分类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第四类:学历、培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与评定岗位技能的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工资待遇、退休等组织审批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十五条 排序方法:

(一)按材料形成的时间排序,是指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的方法.适用于这种方法排列材料的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七类、第十类.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要采用二级分类法,第四类分为:1.学历学位材料;

2.职业(任职)资格考试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

3.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4.培训材料等.第九类分为:1.工资情况的材料;

2.任免材料;

3.出国、出境材料;

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它材料.

(二)按材料的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是指将反映一个问题的系列材料按内容的重要程序进行排列的方法.适用这种方法排列材料的有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其中: 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 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即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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