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4-11-09

(二)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的名称;

(三)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的生成日期;

(四)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政府、部门(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六)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十七)国务院、省政府年度公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维护更新工作由制作、代为制作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制作或代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 代为制作的政府信息,是指由部门(单位)制作或者部门(单位)共同制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保存的政府信息. 因机构调整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对本部门(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市保密局确定.市保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政府信息制作、代为制作和组织起草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制作、代为制作、组织起草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及申请确定的责任人.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才能公开的信息,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公开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未经沟通、确认,不能公开. 沟通、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报请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设置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和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进行.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应当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本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必须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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