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4-11-30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检验车辆产品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括无样品或未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不按试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隐匿真实检验情况等),或擅自将检验任务分包或转包给非授权检测机构或生产企业的,由国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对其授权的处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国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对其委托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
一、道路机动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至少有两个车轮,且最大设计车速超过每小时6公里的各类机动车及其挂车(其中摩托车为最大设计车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整备质量超过40公斤).主要包括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和其他道路运输机械及挂车.不包括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二、汽车、专用汽车及挂车、低速货车及三轮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
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
所称挂车是指(GB/T3730.1―2001)2.2中定义的车辆;
所称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是指国家标准(GB7258-2004)3.2.4.
1、3.2.4.2中定义的车辆;
所称摩托车是指国家标准(GB/T5359.1-1996)中定义的车辆.
三、车辆产品类型:按照国家标准(GB/T3730.1―2001)定义的乘用车、商用车及其细分类划分,其中:
1、乘用车细分类为: 轿车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2.1.1.1―2.1.1.6 其它乘用车类(包括多用途车和运动用车):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2.1.1.7―2.1.1.11
2、商用车细分类为: 客车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2.1.2.1 半挂牵引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