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5-02-15 |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 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 或者 环境标志产品 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两型产品 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 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