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5-02-24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6号 原告王培,男.

委托代理人苗淑贤. 被告黄观旺,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凯. 委托代理人刘作伟. 原告王培诉被告黄观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彦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的委托代理人陈荣标及被告黄观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作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7日,黄观旺驾驶粤CWH620号小汽车在珠海市三灶安基路永南食品厂路段将乘坐摩托车的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右桡骨小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该事故经金湾交警大队认定:黄观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治疗已终结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诸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12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2880元、残疾赔偿金57461.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82341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出院记录;

3、疾病诊断证明;

4、鉴定费发票;

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常住人口登记卡;

7、工作证明;

8、企业基本资料查询;

9、交通费发票. 被告黄观旺辩称:我方已经垫付了原告医疗费4853元及借款给原告2000元.其他意见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一致. 被告黄观旺对其辩称提交以下证据:借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辩称:

1、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2、营养费金额过高,我司认为不应超过500元;

3、误工费仅提交了一份用人单位证明,还需提供工资流水账,单一证据效力不足;

4、护理天数没有异议,护理标准110元过高,我司认为70元为宜;

5、残疾赔偿金有异议,我司已于庭前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6、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根据伤残等级重新认定;

7、交通费金额过高,请求法庭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8、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9、本案交通事故还有另一伤者,请求法庭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对其辩称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15时50分,被告黄观旺驾驶粤CWH620号小车沿珠海市三灶安基路西往东行驶至永南食品厂路段时碰撞由张国藩驾驶载着原告王培的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张国藩及原告王培受伤的交通事故.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观旺驾驶没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国藩及原告王培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珠海金湾区三灶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9月10日出院,共住院24天.出院时,珠海金湾区三灶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陪护人1人.出院诊断为:

1、右桡骨子头骨折;

2、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出院医嘱: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