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5-02-24

1、继续治疗;

2、视右桡骨子头骨折恢复情况,如果保守治疗,效果差,必要时待手术治疗;

3、建议休息贰个月,定期复诊;

4、不适随诊.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委托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伤者王培因车祸致右桡骨小头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原告单方委托进行伤残鉴定程序上不合法,被告并不知情,损害了原告知情权及参与权.

2、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资料,经计算原告肘关节功能活动度损失未达80%,右上肢功能损失未达10%(肘关节权重0.12),伤者未行手术治疗,根据相关标准原告未达评定伤残标准.据此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本院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异议向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发函要求其作出说明.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复函称:伤者王培8月17日X光报告 右桡骨小头塌陷,并形成小碎骨片 ,这与我所阅片一致,右桡骨小头是构成右腕关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该骨塌陷及有小碎骨属于关节内线骨折,导致右腕关节功能障碍(见检查所见),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2.7条第(1)项 四肢六大关节内骨折,经保守治疗,遗留部分关节功能障碍(其中腕、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应≥50%) 之规定,我所评定伤者王培十级伤残准确、客观、公正. 据原告提供的户口簿记载,原告属非农业户口.原告提交了珠海家丰时装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称 兹有王培,男,2012年6月12日进入我单位工作,月收入3500元左右.2012年8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离职 .原告还提交网上查询的企业基本资料,记载珠海家丰时装厂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和销售自产的各式服装、纺织制成品. 被告黄观旺驾驶的粤CWH620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确认事发后被告黄观旺向原告预付了现金2000元. 本院认为,

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定程序且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黄观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粤CWH620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被告黄观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问题.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计算住院24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24天=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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