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5-06-18

(一)认真做好课堂教学管理工作,维持好课堂教学秩序;

(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准确统计学员出勤率,每周公布学员出勤情况,保证学员到课率;

(三)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学员开展自学、研讨、调研等教学活动,配合教务、教学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改革活动;

(四)做好学员与教师、学员与校(院)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及时了解学员在校期间对学习、食宿等方面的要求,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反馈学员信息;

(五)负责组织教学评估,保证评估表回收率在90%以上;

(六)组织学员开展党性分析,及时检查学员的读书笔记;

(七)按时收交学员的单元作业、毕业论文、研究报告等,按时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八)主体班结业后一周内,把该班所有办班资料、学员学习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后交教务处、公务员培训部,统一清点、核对后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九)配合教务处、公务员培训部做好学员结业相关工作,并在主体班结业时,提交该班工作总结,如实反映问题、总结经验.工作总结要求2000字以上,由班主任撰写,经学员部主任、公务员培训部主任审阅后交分管校长.

(十)党校班次区内外调研考察等活动方案,由学员部根据教学计划制订,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与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行政学院班次由公务员培训部根据教学计划制订,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党校教师必须坚持 党校姓党 ,不得在课堂上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教员在授课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员中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主体班授课资格.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授课教师须提前10分钟做好授课前的各项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教研部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的;

相关教研部及人员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或公务员培训部)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取消该教研部该年度教学组织奖的参评资格和教师本人教学优秀奖的参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其它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 两带来 问题交流和研讨主持任务的教师,应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必须提前告知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或公务员培训部),并提前安排其它教师参加.如未能按时参加,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同时取消该教研部该年度教学组织奖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承担互动课教学任务的教研部或课题组,无故不得随意更换讲课人员,如有人员变化,需提前告知教务处、公务员培训部,否则按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教学质量评估 第三十条 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教学质量评估实行 一票制 ,即教师的授课质量完全由学员投票评价. 第三十二条 教学质量评估遵循 每课必评 原则,学员在课后统一填写《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质量评估表》,对授课教师的授课质量进行评价,《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质量评估表》共设 非常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等四个选项.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派专人在每课后回收评估表,及时进行统计,保证当天的评估结果当天录入微机. 第三十四条 学员部、公务员培训部班主任负责评估表的发放,保证学员到课率和参评率的统一. 第三十五条 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由教务处在年终时统一计算,作为下一年度教学计划的制定依据和教学优秀奖的评奖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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