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5-07-30
个人独资企业超范围经营化学危险品如何定性处罚 ????

一、当事人:某某县某某涂料厂;

住所:某某县创新工业园区;

负责人:张某某;

注册资本:捌万元;

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水性丙烯脂漆制造.

????

二、案情简介:当事人从xxxx年x月开始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在某某县创新工业园区(生产NC白漆即白硝基漆(白硝基漆属(GB12268)中的32198号).于xxxx年x月xx日被某某县工商局某某工商所查获.从xxxx年x月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生产了白硝基漆11870.08千克,其中销售了6526.08千克、库存5350千克,总共销售额为63418.81元,利润为5074元. ?????

三、处理意见: ????? 第一种意见:应当认定为无照经营.理由是:当事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当事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没收非法所得27138元,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 ????? 第二种意见:应当认定为超经营范围.理由是:该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但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是核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准其经营范围是水性丙烯脂漆制造,显然当事人经营危险化学品是超出了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因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超经营范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5074元、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第三种意见: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理由是:当事人虽然超出了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是在相竞合或相抵触时,就不能适用一般法,这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当事人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未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触犯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的许可制度,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四)项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定性,并按该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笔者认为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当事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虽然已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明显属于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指的行为,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所指的是下列违法行为,而不是下列无照经营行为,既然该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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