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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集的气象资料应不少于连续5年,并说明气象台(站)经纬度坐标. 4.2.2机场场址与城市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场宜靠近中心市区,但应避开城市规划发展的区域和方向.
2 中型及以上机场距离城市中心的直线距离宜为20~30km、小型机场宜为10~20km. 【条文说明】机场和城市之间距离应使两者健康协调发展,上述距离是通过对国内外主要机场与城市距离统计分析后建议的. 对于大型机场,特别是选择第二机场时,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上述距离可适当加大.对于小型机场,若其服务对象为经济和发展潜力较小的偏远地区县城或城镇时,从方便机场工作人员的生活以及与外界交流等活动角度考虑,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 对于以货运为主的机场,选址应重点考虑地面交通因素,便于货物集散. 4.2.3机场场址不宜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应进入上述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条文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4.2.4 机场场址应使其标称飞行航迹与边界线保持一定的距离.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二十三条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km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 .参考目前国内新建机场情况,通常按照机场标称飞行航迹与边境线最小10km来控制机场场址.例如:抚远、绥芬河机场标称飞行航迹与边境线的距离均为10.1km.若机场标称飞行航迹与边境线的距离小于10km,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特别批准.例如:满洲里、黑河机场. 4.2.5 机场场址及进离场航线应避开各种禁区及限制区. 4.3 初选场址的确定 应在上述研究确定的选址方向和范围内,通过图上作业、现场踏勘,确定初选场址.
5 预选 5.1 一般规定 5.1.1预选场址数量宜不少于3个. 【条文说明】提出预选场址数量的要求,是为了保证推荐场址选择过程中,经过了优中选优的全面比较分析.当预选场址数量由于各种限制因素实在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经充分论证可以酌情减少. 5.1.2预选场址应相互独立,具有一定的距离间隔,并且作为机场建设场址都是可行的. 【条文说明】 根据对以往选址工作的调研,为保证预选场址的可比性,各预选场址间距宜按内水平面不重合来控制,且在工程技术的某一方面如地形地貌、地质情况等具有显著差异. 5.2 预选场址确定 应从空中条件(如空域、净空条件等)和地面条件(如地形地貌、地质情况、地震断裂带、矿产资源压覆、占用土地性质等)进行综合分析将相对较差的初选场址排除,确定预选场址. 5.3 预选场址分析 对预选场址应从地理位置、跑道基本参数、气象条件、净空条件、空域条件、地形地貌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防洪排水条件、公用设施条件、交通条件、供油条件、电磁环境条件、地下矿藏及文物条件、环境条件、占用土地情况、拆迁或改建情况、主要建筑材料来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5.3.1 场址地理位置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