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5-11-18 |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长春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操作流程 为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实行全国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根据《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指定本操作流程.
一、流程的适用范围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1、法定年龄内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执行全国统一样式,免费发放、换发和补发.换发、补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原证时间一致.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行政区代码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机构按规定编制.编号由16位数字组成,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划代码;
第
7、8位为发放机构代码,其中01为县(市)区(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码、02以后为发证的街镇乡代码,由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编排;
第
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
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详见附表1《长春市行政区域,〈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原发证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式,经元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六)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发证机构公证后予以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七)《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审验范围为享受扶持政策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每年6-7月,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中正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由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审验,审验合格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它记载事项 中加盖审验专用章;
审验不合格的,注明原因,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其中,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应在 就业援助卡 页中标注 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 ,并注明退出原因及时间.
二、失业登记流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