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5-11-18 |
(一)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业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有本人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样式见附表2),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两张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及以下材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业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停业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6、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
(三)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登记失业时,原则上应由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原户籍所在地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凭原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开具的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证明、居住证及相关失业材料到现居住所在地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两张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工商行政部门开具的停业证明.
(四)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并对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等相关事宜:
1、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失业人员登记的《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信息登录到 中国长春人力资源市场 网站的 人力资源库 上,确认无重复登记后,为其办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人员持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验印;
3、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失业人员建立登记名册,填写《长春市失业人员登记名册》,并按照《人力资源结构图》,分类进行管理;
4、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每周一次,将《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移交失业人员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将《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按照《人力资源结构图》,分类建档并建立登记名册.
(五)登记失业人员居住地变更的,凭户口或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迁入地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登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凭街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转来的《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为其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