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5-11-30

物理、化学、生物、医学等大型仪器设备规模较大的学院,可建立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将本学科公用大型仪器设备相对集中管理,在优先保证学院或学科内共享的前提下,积极向院外和校外开放使用. 第六条 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出台《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对公共平台认定、管理、考核、政策支持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完善校、院级公共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方式.校、院级公共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应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校级公共平台新购置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得到至少三个学院的支持;

院级公共平台购置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得到至少三个不同方向教授的提议.校、院级公共平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论证工作.利用 985工程 、 211工程 等国家资金购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均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内容主要为购置的必要性、科学性,房屋、水电等配套设施,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等,学校同类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结果以及申请人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结果也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审议购置学校已有同类仪器或多人同期提出购置同类仪器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协商,讨论购置的必要性、共享或共同购置的可能性. 第九条 学校在新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工作中,优先向

973 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倾斜,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提供条件支撑,培育重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成果. 第十条 鼓励公共平台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的共建与托管.通过补贴购置经费或测试费的形式,鼓励课题组自愿将大型仪器设备交公共平台进行管理.公共平台可与课题组协商,为课题组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校、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及其它机组人员应不断改革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模式,在传统送样测试的基础上,大力开展用户培训工作,实现用户自主上机操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要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机.自主上机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安全和仪器完好.公共平台机组人员要与用户充分互动,开展测试与研究方法的研讨,为科学研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利用经济手段打破院系壁垒,推进开放共享.按照收费使用、成本分担、不盈利的原则,测算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际运行成本,确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主要用户意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想办法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降低运行成本.原则上学院内外收费标准应统一,学院内部可制定补贴政策.课题组内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也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学校财务部可为各学院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各学院可为每台仪器建立收费明细账.大型仪器设备收费学院可提取少量的管理费,其余部分原则用于各机组的材料消耗、运行维护和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经费,调动机组和用户双方的积极性,重点支持新引进的人才、科研处于起步阶段的青年教师和重点基础项目. 第十五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实行考核结果年度报告制度.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手段,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考核结果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并与机组人员的考核、晋升和待遇挂钩,与对平台维修经费支持、公共编制补贴及其它经费支持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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