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5-12-01 |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
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检查建议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检查建议书》,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合议听证室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录音录像,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记录的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实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并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交给专门人员保存.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县市场监管局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保存,各执法单位拟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影录像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