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5-12-30 |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食品小作坊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定期将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备案资料】食品小作坊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三)从业人员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原料、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
(六)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的主要项目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录管理】本省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制度.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办理时限】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登记,并颁发青海省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凭证(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凭证管理】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以及定量包装或非定量包装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发生变更的,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办理《备案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在《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取得《备案登记证》后,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备案登记证》. 第十九条 【变更登记】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品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送交申请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开办者的身份证和健康证明复印件(变更负责人);
(三)原取得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备案凭证;
(四)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变更地址);
(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质量安全承诺书(变更负责人);
(六)与变更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登记备案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年度核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备案登记证》是否被取消,负责人、经营地址或经营品种是否发生变化,有效期是否届满等进行一次核查. 第二十一条 【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销或变更工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索证索票】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时索要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方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和购货票据.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生产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