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5-12-30 |
(一)生产经营场地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经营的要求. 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二)食品生产和经营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有储存场所的,该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三)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并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
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五)生产需冷藏冷冻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储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六)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容器和工具以及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相关要求. 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明,并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讲究个人卫生;
(十)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要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其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公示制度等;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十二)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十三)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带有定量包装的,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号. 第二十四条 【禁止行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无标签的定量包装食品;
(五)食用油、白酒、食醋、酱油、食品添加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具体名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六)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得进入学校和幼儿园等学幼机构以及单位职工食堂,大中型商场、超市销售. 第二十五条 【凭证管理】《备案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遗失《备案登记证》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备案机关在十日内补发《备案登记证》. 《备案登记证》样式及其相关申请文书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并负责《备案凭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规范 第二十六条 【整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依法划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二十七条 【发放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食品摊贩进行信息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食品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申请先后顺序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的负责人、品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办理机关变更登记信息. 第二十八条 【登记要求】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摊贩信息登记.食品摊贩在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经营者,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