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5-12-30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贴、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摊贩登记证》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备案机关在十日内补发《食品摊贩登记证》. 《食品摊贩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天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第三十条 【经营条件】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登记表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场所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旱厕等污染源保持距离在25米以上;

(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工用具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餐具、饮具使用前洗净、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五)现场进行食品容器、工具、餐具清洗的,应当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洗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六)餐厨废弃物或餐厨油脂应当存放在专用加盖或密闭容器中;

(七)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三十一条 【禁止行为】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凉拌菜、生食水产品、色拉、裱花蛋糕等生食类食品;

(二)散装白酒、食用油、牛奶等高风险食品(具体名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卤肉制品、冷加工食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登记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不得经营销售来源不明的、过期变质的食品;

(三)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三十三条 【组织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抽检计划】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应当包括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抽样检验内容,并按照本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抽样检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食品小作坊应当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生产,坚持每年主动送检不少于二次. 第三十六条 【风险监测】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宣传教育】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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