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6-04-12 |
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家庭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重身体发育轻心理健康的倾向,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保护问题比较突出;
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失学辍学问题比较严重;
校园及其周边仍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
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依然较高,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一些地方还不尽如人意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七十二条.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四大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一)国家的综合国力的提高 首先,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了.经济水平提高了,国力增强了,以前我们照顾不到或者说由于条件限制应该做到而无法做到的事,我们可以做了.那么我们就没有什么借口可以推脱责任,尤其是政府和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责任. 1991年的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所谓的执法主体,就是说,谁应该负责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搞清楚,别的就更难说了.为个改变这种状况,所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和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这一条款应该说是一种刚性条款,它明确了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不仅是国家和政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学校的教师也相应的提出了在新环境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要求,这也是我们下节课主要的学习内容,这里我就先不讲了. 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文化条件都进步了,我们当然也必须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物质保障和精神食粮.就拿校园安全问题来说,这次修法重点关注了校园安全问题,大家可以查阅本法的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本法规定有关部门要 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这是一条很有针对性的条款.近几年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中,很多学校由于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没有应对各种灾害的预案,出了事就慌了手脚,结果造成了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
(二)社会环境变迁 社会环境的变迁总是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必须通过修订法律才能够解决的.这应该是比较好理解的.比方说,城市流动儿童数量的增加,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提出了新的要求. 案例:北京源海学校案 去年《华夏时报》曾经登载了一件事例.2006年9月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取缔了一所叫源海实验学校的打工子弟学校.因为对取缔有异议,学校部分老师和学生没有离去,而是从9月22日以来,一直在校门外露天上课.他们一边上课,当然,除了体育课以外的副科全部暂停,一边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到了11月,北京市的最低气温已降至零下2摄氏度.源海实验学校留下的29名学生只能按照年级分成了两拨,转移到校车和老师家里继续上课.这就涉及到了如何保护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教育问题. 还有一些新的问题.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现在,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反应强烈,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有关报道,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网民总数达到约1.23亿人,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网民达1830万,约占总数的14.9%.又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2005年11月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未成年人中的网民中 网瘾少年 比例高达13.2%,超过20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