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10-05

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交易结算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结算电量和挂牌交易结算电量. 1.1.7电网经营企业:指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在江苏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 1.1.8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9工作日:指除星期

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

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

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2.6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三方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事先向乙方或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 3.2.3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三方购售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6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3 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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