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10-05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4.2交易电量: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预估交易电量为 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件1),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 剩余电量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双方约定交易电量以甲方每月在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月度交易前 个工作日提交给乙方的《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为准. 4.3交易模式: 4.3.1甲乙双方同意 万千瓦时电量交易电价按 分/千瓦时(含税)的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算;

价差为负时,表示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3.2甲乙双方同意 万千瓦时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所产生的价差收益采取比例分成,交易收益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3.3其他交易模式: 4.4乙方对甲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计划电量进行偏差统计,就甲方月度偏差超过允许范围时,双方约定处理原则为: 4.5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省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三方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 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6.2甲方按《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减.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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