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7-04-23 |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在 信用沧州 网站的发布及网站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推送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推送应当遵循 谁推送谁审查 、 谁审查谁负责 和 先审查后推送 的原则,信用信息的产生和推送者对发布的信用信息负责,信用信息推送者在推送信息的同时要将该信息的公开依据一并报送,信息变动时,信息报送单位负责及时通知网站管理部门,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 合法、安全、及时、准确 ,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来源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其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并由网站管理员按本办法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在 信用沧州 网站发布.
(一)已经向河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提供的,由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单位负责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二)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未能归集的,应当定期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逐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动态更新维护.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其他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第六条 失信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等失信信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做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