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7-04-23

(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七)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八)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

三、

四、

五、七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信息,在旅游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等行为信息;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信息;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七条 其他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刑事判决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

(四)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信息归集的限制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第九条 管理部门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是本市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网站管理 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 信用沧州 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归集、整理和保存信用信息;

(二)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处理异议申请;

(三)为行政机关提供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服务;

(四)执行国家、省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五)对 信用沧州 网站发布的管理人员自行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包括以下内容: 1.上网信息是否涉密;

2.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网站的宣传和发展;

5.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6.信息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六)对公共信用信息推送部门申请在 信用沧州 网站发布的信息,需审核信息来源渠道及推送内容和发布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和查询单位的责任 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 信用沧州 网站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维护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发布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下列信息属于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一)信息提供单位已经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及其部门官方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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