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05-03 |
第二条 按照 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 的基本原则,我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既要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制定、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也要发挥行业组织等中介机构在行业信用建设及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机构)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凡是进入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与信用评价管理.参建从业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到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他从业企业登记遵从自愿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 市直业主单位 是指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市直属的公路项目投资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是指各区的业主单位及市直业主单位下属的项目公司或管理处.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颁布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省属评价项目(高速公路评价项目)以外的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统筹、监督、指导和评定工作;
向全市公布评定结果.
(五)监督、指导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设备投入、人员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造价管理等方面的履约信用管理,检查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用情况,对在建项目进行巡视督查、组织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其中全市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综合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检查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良好行为及失信行为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及时录入 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下简称 信用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