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05-03 |
(六)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及其他与市场从业行为有关的重大信息.
(七)负责对信用评价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处理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 第七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制定信用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细则).
(二)监督、指导区属项目建设单位推进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设备投入、人员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造价管理等方面的履约信用管理,每季不少于1次对从业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半年覆盖率为100%;
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区属项目建设单位推进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督查(可与季检合并进行),每次检查后须对检查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良好行为及失信行为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三)负责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 市、区资管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参与我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我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的相关政策.
(三)做好我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和失信行为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受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登记参与我市施工、监理从业单位的相关信息.按本办法的规定认定登记企业的初始信用等级.
(二)组织相关单位培训学习有关办法、规定、细则;
对信用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对信用管理信息进行核对和统计.
(三)定期预警:每季度对各级管理单位(机构)公示及录入情况、中标企业登记及企业信息导入情况、新合同段信息导入情况、评价过程存在问题、从业企业及各合同段扣分情况等发布定期预警.
(四)组织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初步评定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定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五)接受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材料,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处理.
(六)建立日常信用管理台账,建立我市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为广大参建单位提供相关交流学习的服务平台. 第十条 市直业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制定信用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细则).
(二)监督、指导下属项目管理机构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设备投入、人员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履约信用管理,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覆盖率为100%的综合检查,每次检查后须对履约检查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良好行为及失信行为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