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05-03 |
(三)负责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按相应规定认真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办法、细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细则).
(二)督促从业企业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到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办理信用评价登记,指导从业企业信息录入和更新,并负责审核.
(三)负责信用管理系统的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确保合同额、年度完成合同工程量等关键指标的准确性.
(四)定期组织履约信用检查工作,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月,检查项目覆盖率应为100%,每次检查后须对履约检查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良好行为及失信行为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五)须对每一个招投标项目所涉及的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汇总,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不良投标行为汇总表经资管办备案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日期、中标单位、中标价、所有参与投标单位名称及投标企业投标失信行为等信息书面报送信用评价服务机构.
(六)须在工程开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标段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额、开工时间、合同工期等信息书面报送信用评价服务机构.
(七)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自评工作.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