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7-05-11 |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吉劳社工字〔2008〕340 号113 2.关于对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部分药品名称分 类调整规范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237 号)114 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23 号…115 4.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 联〔2012〕45 号)131 5.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20 号)134 6.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 项目目录(2012 年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59 号…………
141 7.省人社厅关于实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意见…143 8.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12 号)147
9 吉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149 10. 关于《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卫联发〔2014〕21 号)156 11.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3 号)157 12.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5
162 13.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23 号) ……
166 14. 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 〔2015〕27 号)173 15.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基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5〕350 号)177 16. 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182 第三部分 吉林省人社厅等 部门政策文件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吉劳社工字
2008 340 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煤炭工业局社保中心: 现将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 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需要安装或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称配置辅助器具)的, 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资格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各统筹地区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定点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适时调整辅助器具配置的项目和限额标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服务协议与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直接结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 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确认后,出具《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第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主伤职工,凭《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仁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批准后,由辅助器具定点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八条 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九条 工伤职工要求超限额配置辅助器具的,超出部分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