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7-05-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医保业务档案)管理, 确保医保业务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效发挥医保业务档案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吉林省档案条例》,结合我 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业务档案,是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 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

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是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经办 机构要把加强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纳入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并作为考核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经办机构负责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医保业务档案由各级经办机构集中保存.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拒绝移交应归档保存的 医保业务档案材料. 第五条 各经办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中心(或档案室),配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 兼职医保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档案人员相对稳定. 医保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六条 各经办机构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 ;

(二)拟定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办法、标准等 ;

(三)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四)负责医保业务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

(五)负责对所辖区域医保业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各经办机构所属各部门,应依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将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 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定期向档案管理中心(或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 结合各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凡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 的已办结完毕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档案管理中心(或档案室)归 档一次. 第九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

文件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具有耐久性 ;

图像、 影像清晰 ;

签字、印鉴手续完备. 第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进行规范整理后,向档案管理中心(或档 案室)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工作内容包括 :按照 年度―业务环节 或 年度―险种―业务环节 的分类方法,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分类 ;

依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确定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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