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7-05-11 |
结合年度、验种、业务环节、保 管期限进行组卷 ;
编页号 ;
编制卷内文件目录 ;
填写卷内备考表. 第十一条 归档时,档案管理中心(或档案室)应认真检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交接双 方要规范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 各经办机构档案管理中心(或档案室)应建立健全医保业务档案工作各项制度, 对全部医保业务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包括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利用、 统计、移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经办机构档案管理中心(或档案室)应按时接收应归档保存酌医保业务档案. 第十四条 医保业务档案整理,应充分利用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整理组卷的基础,遵循文 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医保业务档案整理工作内容包括:分类、案卷排列、确定档号,编制案卷封面;
装订案卷;
编制案卷目录 ;
案卷装盒. 第十五条 医保业务档案采用 年度―业务环节 或 年度―险种―业务环节 的分类方法, 进行分类、排列. 第十六条 医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10 年、30 年、
50 年、100 年,具体保管期限依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见附件)执行. 医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
1 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应成立由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以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医保业务档案鉴定小组,适时组织开展医保业 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医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已满,经医保业务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 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未 经鉴定、备案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各经办机构销毁医保业务档案时,应派
2 人以上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 注明销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各经办机构应强化医保业务档案安全保管工作,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制度,设置专用档案库房,配置档案保护设施设备,确保医保业务档案安全. 档案库房应设置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存在水、火等安全隐患的场所,无特殊保护 装置一般不宜设置在地下或顶层.档案库房楼层地面应满足档案及其装具的承重要求.档案 库房面积应满足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留有存储空闻. 档案库房应配置防盗、防火、防高温、防光、防潮、防尘、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毒 气体等设施设备.库房温度应保持在 14℃ -24℃之间 ;
湿度控制在 45% -60%之间. 档案装具应采用铁皮柜或密集架,使用无酸卷盒.档案库房内禁止使用木质柜架. 第十九条 各经办机构应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医保业务 档案信息查询和借阅利用时,应认真履行相应程序. 各经办机构应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医保业务档案信息的利 用需求,提高医保业务档案信息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各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