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7-07-23 |
三、植被恢复措施
8 恢复地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适用范围:主佛沟硅石开采、大口子沟沟北硅石开采、宁夏金石公司贺兰石矿、百寺山庄、牛雪梅蒙古包、黄旗口南果园风林山庄、黄旗口张兴武蒙古包、265微波站(黄旗口君鹏山庄)、黄旗口山上人家、黄旗口冯学林北果园蒙古包、启顺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云山土地开发公司、银川君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绿锦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葡萄种植、宁夏鹿盘山绿化开发有限公司、西夏陵区环境整治项目、马莲口派出所前交通局管理用房(新增项目)、贺兰山农牧场(新增名录)、冯韶峰(新增名录)、陆永成(新增名录)、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无主建筑设施拆除部分. 8.1要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和露天采场风化物覆盖表层,并做好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措施. 8.2地表土较少或无土区域,在有土源的条件下,地表覆土10cm以上.
9 植被恢复模式 适用范围:主佛沟硅石开采、大口子沟沟北硅石开采、椿树口果园、晓鸣禽业、王德玉养殖场、牛雪梅蒙古包、启顺商贸有限公司(陈联平葡萄种植)、银川市云山土地开发公司(白雪亮葡萄种植)、银川君杰商贸有限公司葡萄种植开发地、宁夏绿锦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葡萄种植、宁夏鹿盘山绿化开发有限公司、黄旗口王利宏果园、黄旗口南果园风林山庄、黄旗口张兴武蒙古包、265微波站(黄旗口君鹏山庄)、徐正龙养鸡场、仁义山庄(黄旗口郭军果园)、黄旗口山上人家、黄旗口郑军果园、黄旗口冯学林北果园蒙古包、百寺山庄、宋占宁农田种植、西夏王陵综合整治点、银川远山工贸有限公司南水养殖、马莲口派出所前交通局管理用房(新增项目)、贺兰山农牧场(新增名录)、冯韶峰(新增名录)、陆永成(新增名录) 、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无主建筑设施拆除部分. 9.1植被自然恢复 场地整理后,不具备人工促进恢复条件的,靠自然修复恢复植被. 9.2人工促进植被恢复 9.2.1植被选择.根据贺兰山生态环境要求和植物生长特性,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种植贺兰山耐旱耐瘠薄的本土草种或树种,促进植被快速恢复.主要有沙蒿、黄蒿、冰草、芨芨草、针茅、锦鸡儿、灰榆等. 9.2.2种子处理.要求播种采取混播方式(两种或以上),混播比例为1:1:1,或用粘土(或红胶土)、保水剂、生长剂、趋避剂进行包衣处理. 9.2.3播种量.要求播种量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0%,一般不少于0.5kg/亩. 9.2.4播种.在雨季之前进行,有条件地区可人工补水.人工撒播后,要进行地表覆土,用铁耙整理,固定种子,保障种子被土覆盖. 9.2.5播后管理.撒播后确保区域内无人畜破坏,对出苗率低的区域进行补播或复播.
四、环境整治方案的编制和执行 10环境整治方案的编制 矿山开采类生态环境修复前必须编制环境整治方案,按照现在清理矿渣、生态自然修复的治理方式制定方案,并按方案要求执行. 11环境整治方案的执行 11.1 工程严格按审定批复的环境整治方案施工. 11.2 施工完成后,对照环境整治方案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五、检查验收 12检查验收工作组织 12.1按照环境整治方案完成环境整治,达到完工验收要求,由整治牵头(责任)单位向银川市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检查验收统一由办公室牵头,组织银川市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等有关人员及进行检查验收. 1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环保、林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环境整治验收组具体实施初步验收工作. 12.3验收采取以下程序 12.3.1材料提交 申请完工验收时,申请单位需要提交验收申请表和整治资料档案,报送办公室.其中: 整治资料主要包括环境整治方案、影像资料(治理前、后)、整治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文件报告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3.2材料审核 办公室对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实施现场完工验收. 12.3.3现场验收 依据环境整治方案中列明的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内容,验收组通过采取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审查、现场质询和讨论等方式,研究形成验收意见. 13验收内容 13.1验收组现场审核整治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