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7-07-23 |
整治措施是否按时、逐条落实,是否存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通过现场核查、走访群众等方式核实督察组反馈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13.2场地整理是否达到环境整治方案要求,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是否达到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要求. 13.3植被恢复是否按要求实施,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对实施效果评价是否客观. 13.4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管理是否达到要求. 14验收层次步骤 14.1各责任单位自查验收由本部门组织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逐工程项目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办公室. 14.2银川市复查验收,由银川市组织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县级自查结果进行验收,并形成复查验收报告上报自治区办公室. 15验收结果评定 验收组通过对生态环境整治完成情况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从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方面做出评价(见附件),形成整治生态环境阶段性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由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自治区办公室. 16档案管理 依据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工程进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文件、治理方案、检查验收等,图文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要保持一致.
六、附则 17《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段生态环境整治技术与阶段性验收要求》由办公室监督实施. 18《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段生态环境整治技术与阶段性验收要求》自下发之日起,由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和整治责任主体参照执行. 附件: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段生态环境整治阶段性验收细则 附件 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段生态环境 整治阶段性验收细则 为扎实有效推进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规范环境综合整治和验收工作,银川市林业局会同银川市国土局、银川市环保局,在征求专家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技术与阶段性验收要求》,,
在征求专家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阶段性验收细则》(以下简称《验收细则》). 1.适用范围 1.1地质灾害类: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因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等活动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
1.2含水层破坏类;
1.3地形地貌景观(含地形地貌、土地、植被)破坏类;
1.4生态环境修复类: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山庄、旅游设施、果园、葡萄种植基地、寺庙、公墓、民爆企业、军事用设施等. 2.验收工程类别 验收办法的验收对象包括一般工程验收和简化工程验收两类. 2.1一般工程验收 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银川段所有矿石开采点的验收采用一般工程验收,验收标准与恢复治理方案采用的规范标准均参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2.2简化工程验收 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山庄、果园、葡萄种植基地、寺庙、公墓、民爆企业、军事设施等生态环境修复,因环境问题危害程度较轻,及业主自筹资金整治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可用简化工程验收,简化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内容和验收步骤. 3.验收组织程序 贺兰山环境综合整治主体根据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内容要求,整治完成后自查自验,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至银川市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库中选取的地质、环保、林业等方面有关专家成立5人或7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验收. 4.分工程类别验收 4.1 一般工程验收 4.1.1 验收程序内容 a)矿石开采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