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8-01-30 |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4万元整,超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2、本项目中标服务费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取,不足伍仟元按伍仟元计算,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3、本项目评标专家费贰仟元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不提供发票);
4、本项目公证费贰仟元整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一、总则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述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项目的采购. 2.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2.1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2.2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江苏省等保办推荐有效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2.3投标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没有被行业主管单位通报批评等违规记录(提供承诺书原件);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书原件). 3.投标费用 3.1投标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称为采购人)、南京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构成 4.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文件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供应商须知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采购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格式
二、开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江苏省等保办推荐有效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
五、投标报价明细表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七、投标方案及实施计划
八、服务承诺
九、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4.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及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供应商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投标供应商,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五日按投标邀请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邮寄或传真),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由于投标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由于投标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修改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投标供应商应立即以邮寄或传真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收到修改文件. 6.3招标代理机构有权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