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8-04-16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程序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按照 申报-创建-自检-复检-初审-验收-认定 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自愿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属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报创建单位的设区市,可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创建报告书、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表、创建工作汇报、创建工作方案及文化和旅游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2.确定创建名单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创建名单.

(二)创建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按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每季度与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工作报告与创建工作报表的形式报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在辖区内70%的县(市、区)级创建单位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后,可按程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初审.

(三)自检 县(市、区)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向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复检申请报告、自检报告. (2)自检评分表和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 (3)创建单位创建申报书、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文字材料、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四)复检 复检主要针对县(市、区)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由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要求,对创建单位开展复检工作,复检分数达标后,由各设区市正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上报申请初审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申请报告、复检报告. (2)复检评分表和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 (3)创建单位创建申报书、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文字材料、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五)初审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组织初审组依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进行初审.初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提问交谈等方式考察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及文化和旅游部其他相关要求提交申请验收的材料. 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在满足辖区内70%的县(市、区)创建单位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的前提下,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初审申请.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初审工作,只安排会议审查相关申报材料的达标情况.对初审合格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及文化和旅游部其他相关要求提交申请验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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