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8-04-16 |
(六)验收、认定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验收和认定. 第七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 申报-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 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查评估.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申报表格、创建工作方案、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含电子版)等.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创建名单.
(二)创建 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2019年修订)》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向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及创建工作汇报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四)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评分与意见反馈. 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评定申请.申请验收评定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初审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创建工作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五)验收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验收评定工作程序为:听取申报工作情况汇报、实地考察验收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对验收评定达标的创建单位,由验收评定组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验收评定意见.
(六)公示、命名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官网和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批准命名;
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申报与验收原则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与设区市不参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申报与验收;
同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当年度只可申报其中一项验收,不可同时申报验收;
不在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2019年修订)》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自愿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验收的,可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程序申请初审、验收.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九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的规定,国家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政策与待遇. 第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广西全域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予以初审、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