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8-10-13

一、领取伤病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101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

二、於保险有效期间内所发生之伤病,在保险效力停止后1年内仍可享有请领伤病给付之权利.

三、伤病给付系按日计算,以15日为一期,於期末请领.需长期治疗者,得分次请领,亦得於恢复工作后一次请领.(但勿逾5年请领时效)

四、请领伤病给付需有实际治疗,未经治疗或不能提具申请期间之诊断书者不在给付围.

五、取得原有薪资者不得请领伤病给付,惟於伤病期间请特休假、排休、弹性假、轮休假、加班补休等假别而取得原有薪资者,仍得请领伤病给付.

六、雇主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规定给予原领工资数额之补偿,惟该项给予系属补偿金之性质,与工资不同,故非属劳工保险条例第34条之「原有薪资」,仍得依该条例之相关规定请领职灾伤病给付.

七、因伤病正在治疗中,凡有工作之事实者,无论工作时间长短,依规定不得请领伤病给付.

八、所检附之文件为我国政府机关以外制作者,应经下列单位验证(证明文件如为外文者,须连同中文译本一并验证或洽国内公证人认证):

(一)於国外制作者,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或办事处验证;

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外交部复验.

(二)於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我国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三)於香港或澳门制作者,应经我国驻香港或澳门之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

九、伤病事由、经过、申请不能工作给付期间、取薪情形及相关证明书件应核实填写,如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企图领取保险给付,或为虚伪之证明、报告、陈述者,将按领取之保险给付处以2倍罚锾;

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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