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2-20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

(三)维护管理档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施、设备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保养工作,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维护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定期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按《人防工程日常保养检查标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表》,组织人防工程维护保养.区人防主管部门对区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四条 国家保护人防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提出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的相关措施. 第十六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距离人防工程通风、出入等孔口地面界限5―10米;

(二)距离地道式人防工程两侧侧墙及其拱顶上方5―10米;

(三)距离坑道式人防工程两侧侧墙5―10米,拱顶上方15―20米以内;

(四)距离掘开式人防工程侧墙3―5米. 人防指挥工程的安全范围,由区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危害源具体情况经专家论证后划定. 人防工程安全范围确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划定.

第五章 工程拆除和报废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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