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1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及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年发改委令第22号)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年发改委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 3.【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年发改委令第

22 号)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四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年发改委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年发改委令第22号)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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