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1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年发改委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 7.【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年发改委令第22号)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1.【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2.【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年发改委令第22号)第五十二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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