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1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
信息公开;
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节能减排监察支队 经办人员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单位法人
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