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1
BYZD01-2017-0019 鄞政办发〔2017〕196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激发流动人口参与鄞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26号)等法规和文件,结合鄞州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二、申评途径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所属镇(街道)设立的服务窗口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指标体系 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基础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基础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

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

赋分项目主要指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

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

四、运作模式 区流动人口办公室负责全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以及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各有关审核、评分单位根据《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要求细化制定积分审核办理操作流程,并落实专人负责,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和投诉举报答复等事项.对有疑问的材料,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审核结束后,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在保证持证人享有我区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下,按照 优者优待 的原则,适时出台公共租赁房申请、随迁子女就读优质教育、创业就业扶持等优质公共服务政策.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在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赋分办法(应明确赋分规则和赋分形式)基础上,可向区流动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得赋分项目赋分主体资格. 各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要按照专属窗口、专属人员、专属设备、专属软件、专属物件(印章、积分申评表)要求,具体开展量化积分的申请受理、资料确认、信息录入、高拍上传、按需流转等工作,并通过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为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逐步推进我区现有信息化平台及其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努力创造条件优先应用系统自动评分. 系统自动评分 指标项目通过批量数据比对或数据拷贝的方式实现系统自动审核评分,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指标项目通过审核单位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扫描件进行审核评分, 实地审核评分 指标项目须由审核单位实地查看审核后予以评分. 人工核查评分 指标项目由审核单位通过人工核查相关数据库、举报核实等方式审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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