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7-03 |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印发的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行政审批具体权限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确定. 市级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以及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投资建设应由河池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直接向河池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所在地发展改革局的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河池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河池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