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03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程序,明确应急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09〕8号)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四)适用范围 凡属我县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放射性事故除外)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