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5

3、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全省、市内有重要影响的;

4、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十名,国家级二类竞赛中获得前六名,在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的选手;

6、在省级一类竞赛中取得前六名,省级二类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选手;

7、获得省"十大杰出技术能手"和"四川省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

8、在指导青年职工和技工学校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带徒学技方面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职工和学生参加全国技能竞赛获奖或省级一类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 第五条 凡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国家职业资格为高级技工及其以上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宜宾市技术能手:

1、在省级和省级以上技术(业务)比赛中的前三名获得者;

市级技术(业务)比赛中第一名取得者.

2、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各项操作技能,所在岗位生产(工作)质量、安全、经济效益等居市内同岗位(工种)领先地位;

3、由本人创造的先进操作法曾在全市同行业范围内进行推广;

4、在市以上(含市级,(下同))"五小"QC活动中获奖者;

5、在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取得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在市以上同行业中有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6、能解决本职岗位(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改造设备等,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以上同岗位(工种)中有重大影响者;

7、遵守良好的行业风气,自觉抵制不良现象,恪守职业文明,为提高行业信誉作出优异成绩者;

8、在劳动竞赛、优质服务、优质高产等生产经济活动中,获得市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宜宾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

1、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按规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

2、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健全;

3、本企业技术工人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比例达到60%以上;

4、本企业技能人才荣获省级(含)以上荣誉称号;

5、企业积极开展职工技能竞赛活动且成效显著.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宜宾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先进个人:

1、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3、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2年以上;

4、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成绩突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宜宾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宜宾市技术能手"采取职工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应具备的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初评并公示3日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第九条 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宜宾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附后)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成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十条 由评委会按条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并进行3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宜宾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审定,报中共宜宾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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