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6 |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限暂定为18个月.18个月以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合政办[2015]9号文件执行: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合政办[2015]187号、[2018]3号文件标准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住宅搬家费、附属物补偿费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征收实行如下奖励: (1)提前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前10天搬迁的按照300元/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第11-20天搬迁的按照200元/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第21-30天搬迁的按照100元/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以上奖励均从交验旧房之日起计发,超过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2)安置优先:为体现先搬家先受益的原则,回迁时,按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1、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商业房产权调换地点为:瑶海区二十埠河拆迁复建点配套商业用房.
2、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相关补偿费用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并开始验收被征收房屋;
出租房屋的被征收人须自行终止其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
(二)如在征收期间,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瑶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整个征收安置工作,全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设立专款账户,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