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7 |
二、审核依据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100号).
三、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6.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7.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8.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办理程序
(一)拟任职期货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我局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三)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我局认可的除外.